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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权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2020-02-13 11:09:45

a.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履约。为了保证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内蒙古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有序进行,通常开发商都会在新建物业销售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同时和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尽可能的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履约仍存在种种问题。业主对于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仍存有质疑:该协议(包括入伙时签订的业主公约)不是由业主根据自身意志制订,往往是房屋销售合同的强加附件,业主在签订协议时有被迫的成分,即其认为合同签订双方是不平等的,违背《合同法》中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三条)。

b.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权。牵涉到毗连房屋或共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保养问题时,业主往往以毗连房屋或设备设施不在其房屋使用范围内而拒绝承担维修责任或负担相关费用,当物业管理企业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出发行使相应的管理权时,往往会受到利益受损业主的极力反对,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所适从。

c.业主私有财产、人身安全的保障。私有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保养及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往往会将责任牵涉到物业管理企业,如:业主汽车在小区被盗,住户在家中被谋杀,私有财产在房内失窃等,事主往往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内蒙古物业公司微利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该如何面对收入与责任的不对等,收入与赔偿风险的巨额差别问题?

d.业主拖欠管理费。由于市政配套、工程遗留等非物业管理原因造成业主投诉,而物业管理企业又无法迅速解决,从而导致业主拒交管理费,对于此类(包括无理由)拒交管理费,尤其是长期拖欠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有效保证自身的权益?

e.对物业管理认识的偏差。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关注物业管理,但对物业管理的实质认识仍比较模糊,不少人以为物业管理仅是一种售后服务,以为发展商卖出房子后已获取高额利润,理应为买家提供免费或补偿性质的服务;对物业管理的、系统性认识也不足,认为物业管理是一个劳动密集性的服务行业,忽略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专项服务行业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知识、从业原则、职业操守、取财之道及竞争意识等多方面的高标准要求,认识的偏差造成了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成见,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现行法规对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缺乏有效的操作程序指引和法律约束,内蒙古物业公司一定程度上造成业主委员会权利过大,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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