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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本应该是合家团聚,出门度假的好时节,一场病毒传染却在此刻席卷全国,关于新型肺炎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2020-02-21 12:13:58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人们不是在买口罩,就是在买口罩的路上,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刻不容缓!物业企业在防疫在本次防疫战中作为重要的一环,在特殊时期的卫生环境维护、配合开展居家隔离、开展居民自我防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各小区物业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防范。但是物业企业本质始终是一个企业,如果超越权限管理不当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文对当前疫情紧急情况下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解答。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的疫情防控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物业区域人员是否应当予以配合?-

解答:具有法律依据,物业应当予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相关措施是为了防止疫情爆发、扩散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若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条文明确赋予了物业公司具有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的权利。目前各省均已启动突发卫生一级响应,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物业公司采取的诸如测量体温、戴口罩、登记等必要防控措施。既是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也是基于物业合同正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需要。

建议: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或地方物业管理协会出台的疫情期间物业企业操作指引手册,呼和浩特物业管理如《重庆市物业小区“新冠肺炎”(NCP)疫情防控指导手册(第四版)》,积极提供在疫情期间的物业服务,并且配合社区、街道等做好疫情期间的信息报送和通知解释工作。在社区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履行职责,要求物业公司配合时,物业公司应当配合,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社区承担。

法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第55条、《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文末链接附《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及《重庆市物业小区“新冠肺炎”(NCP)疫情防控指导手册(第四版)》)。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是否有权对业主采取封门等强制性手段限制其外出? -

解答:无权,但是可以请其他部门处理。

建议:如果遇到根据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封闭小区进行管理或临时关闭小区部分大门的,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做好相关通知和解释工作,应提前向业主通知或公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此同时,若有人拒不配合,物业公司可以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举报或反映,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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